一、新设立的房地产开辟企业该当自支付业务执照之日起30日内,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辟主管部分存案;
(一)业务执照复印件;
(二)企业章程;
(三)验资证明;
(四)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
(五)专业技能职员的资历证书和休息条约;
(六)房地产开辟主管部分以为必要出示的其他文件。
二、房地产开辟主管部分该当在收到存案请求后30日外向切合条件的企业核发《暂定资质证书》。
三、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无效期1年。房地产开辟主管部分可以视企业谋划状况延伸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无效期,但延伸限期不得凌驾2年。 自支付《暂定资质证书》之日起1年内无开辟项目标,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无效期不得延伸。
四、房地产开辟企业该当在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无效期满前1个月外向房地产开辟主管部分请求审定资质品级。房地产开辟主管部分该当依据其开辟谋划业绩审定响应的资质品级。
五、请求《暂定资质证书》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。 暂时聘任大概兼职的办理、技能职员不得计入企业办理、技能职员总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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